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商標續展,商標到期前12個月內應辦理續展,約2-3個月核準完成。
轉讓注冊商標的,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并轉讓,約6-10個月核準完成。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約3-5個月核準完成。
他人已經注冊滿三年的商標,長期不使用,向商標局要求撤銷該商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
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